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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美东: 政治文化,是丰富国家治理体系的“推动器”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病毒传染性强、杀伤力大,目前又没有可以有效遏制的药物,所以一时间搞得人心惶惶。武汉封城,全国戒备,其造成的紧张无论是在时间长度上还是空间广度上,不仅是中国历史上所罕见,也是世界史所罕见。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白衣天使们的奋力拼搏下,在全国人民的通力合作下,经过两个多月的紧张、细致、周密的抗疫战斗,我们基本取得阶段性成果。虽然我们现在还需要高度警惕,还需要科学防范,但无可争议的是,我们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胜利。

这次新冠疫情是对中国政府执政能力提出的一次大考,这次大考充分证明了中国政府的执政能力是合格的,中国的制度优势是独特的。面对目前的阶段性胜利,我们当然由衷地感到高兴,但是我们肯定不能简单地满足于这个现实的成就,更需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思考更多问题,形成更好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未来。现在世界上感染人数最多的是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治疗成效最好的是中国,这样的事实也应该引起我们深深的思考,以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治理现代化体系和提高治理现代化能力。

 

公共问题公布时间的科学化问题
 
此次疫情发生后,很多网民对武汉地方政府没有更早地采取严厉的预防措施表示不满,甚至认为地方政府一开始故意隐瞒疫情才导致了后来的疫情严重化,而地方政府认为对病毒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对疫情采取防控措施的程度必须要按照程序来进行。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这其实提出了疫情治理上的一个科学化问题,就是何时采取应对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是合适的度?过早宣布疫情、过早采取严厉措施,会不会出现小题大作、过度防疫问题?这次疫情之后,有关部门需要好好地、细致地研究涉及重要公共安全问题的公布时间点和采取措施的轻重度问题、发布的程序问题等,否则将来还会出现这种纠结的问题。
 
应急管理的法治系统化问题
 
我们国家有应急管理的法律,但任何法律都有滞后性,不可能对其后可能发生的问题作详细的规定。
但是在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一些原则性的应急法律规定往往需要转化为具体的方案和行动,这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必然,但是越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就越需要有依据,而不是越随意,这样就要求应急管理的法治化措施和手段、程序不断推进、不断完善,而不能使每一次的应急都以破坏已有的法治规则和治理手段为代价。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的边界
 
应急管理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将个人的合法利益和对临时、特定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最大化地结合起来。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能结合甚至互相抵牾的地方,这个时候治理者很容易惯性地放松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侵犯私人利益,具体的执行者往往难以把握这种边界,这是考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大问题,需要我们在事后认真研究。
 
疫情期间的过度执法追责问题
 
应急期间,为了最快、最彻底地解决疫情问题,无论是总的出发点,还是具体的应急行为往往有随机性,这就可能严重地侵害个别人和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疫情严重的时候,用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最能收到效果的办法,但是也容易犯错,对于这个特定时期的错误处理我们是不是可以忽略?恐怕不能,而应问责、追责,否则这种临时性的方式和方法就会产生负面社会效果,并在疫情结束后会被逐渐地放大。
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不能是群众运动式的,虽然它需要群众的集体参与和守护,群众运动式的治理是不得已的革命性手段,在和平时期、在现代化发展程度更高的社会应该尽力避免运动式执法,否则会遗留下一些社会隐患。防止运动式执法或者说最大程度地减轻运动式执法隐患的一个办法就是保留应急时期过度执法的追责制度,让执法者有更多的敬畏,让被执法者有更多的安全感。当然,对防疫期间过度执法的追责需要严格程序和标准,不能随意实施。
 
超越简单机械的法律管理模式
 
我们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不要简单地把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我们应在疫情过后对繁琐法制化、行政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道德化的个案分析。我们要注意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去维护正义,要追求一种超越一般法律工作的政治文化来丰富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
我们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一定要将其与天理、人情结合起来,如此形成的治理手段才是更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手段,按照这个原则形成的治理方式才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在有效解决当下问题的同时让人民认识到个体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使得这个疫情应对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化认知色彩更浓郁一些,使人民和执法者之间形成普遍契约式认同、互动关系。
作者为91短视频APP教授
原文 :《以政治文化丰富国家治理体系》
来源:社会科学报第1701期第3版